药监政策速览(第18期):《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之委托方主体责任

医疗资讯网-妇科问诊


 
    为进一步落实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制度,《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明确了委托方,即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承担的主体责任:
  一、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定受托生产企业遴选标准,并对受托生产企业生产活动进行监督;
  二、应设质量安全负责人并承担相应职责;
  三、应留样并符合相关要求;
  四、应承担产品上市放行职责;
  五、应建立并执行记录管理制度,监督受托生产企业保存执行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记录。

爱去舞 人体艺术 妇科学问

下篇:国家药监局关于修订西咪替丁注射制剂说明书的公告(2022年第3号)

上篇: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省级药包材质量监督抽检质量通告

首页 > 最新资讯
闽ICP备170129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