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药品不得纳入基本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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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制定本地區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政策措施,負責《藥品目錄》的監督實施等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國傢《藥品目錄》為基礎,按照國傢規定的調整權限和程序,將符合條件的民族藥、醫療機構制劑、中藥飲片納入省級醫保支付范圍,按規定向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後實施。
辦法明確瞭不納入《藥品目錄》的幾類藥品,包括主要起滋補作用的藥品;含國傢珍貴、瀕危野生動植物藥材的藥品;保健藥品;預防性疫苗和避孕藥品;主要起增強性功能、治療脫發、減肥、美容、戒煙、戒酒等作用的藥品;因被納入診療項目等原因,無法單獨收費的藥品;酒制劑、茶制劑,各類果味制劑(特別情況下的兒童用藥除外),口腔含服劑和口服泡騰劑(特別規定情形的除外)等。
辦法還對談判藥、仿制藥的支付標準作瞭規定。原則上談判藥品協議有效期為兩年。協議期內,如有談判藥品的同通用名藥物(仿制藥)上市,醫保部門可根據仿制藥價格水平調整該藥品的支付標準,也可以將該通用名納入集中采購范圍。協議期滿後,如談判藥品仍為獨傢,周邊國傢及地區的價格等市場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且未調整限定支付范圍,或雖然調整瞭限定支付范圍但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影響較小的,根據協議期內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際支出(以醫保部門統計為準)與談判前企業提交的預算影響分析進行對比,按相關規則調整支付標準,並續簽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