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知识产权豁免谈判落定 中国企业是否可以使用新冠疫苗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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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20年10月,为了应对新冠全球大流行,推动各国获取抗疫所需的健康技术和产品,印度和南非向世界贸易组织提出一份提案,要求在新冠全球大流行期间,允许世贸组织成员选择不适用或实施与新冠药物、疫苗、诊断工具及其技术和材料有关的知识产权规则,直至形成全球免疫。这个提案得到100多个国家以及联合国专门机构和其他国际组织的支持和响应。

历经20 个月,关于这项提案的决议在6月12至17日举行的世贸组织第十二次部长级会议(MC12)上通过,成为第十二次部长级会议的主要成果之一。根据决议(WT/MIN(22)/W/15/Rev.2),为了应对新冠大流行之必需,符合条件的世贸组织成员(或称“合格成员”)可以授权使用生产和供应新冠疫苗所需之专利,无需专利权人同意;决议给予的豁免为期五年,考虑到新冠大流行的特殊情况,世贸组织总理事会可能考虑延长这一期限。总理事会将每年审议本决议的实施情况。

最终通过的决议与印度和南非的提案有很大差异,附加诸多限制,远远没有达到提案原本的设想。比如豁免仅限于新冠疫苗,不适用于新冠药物和诊断工具;豁免仅限于受专利保护的客体,而不包括技术知识等其他重要的受保护信息等。

不少业内人认为,根据这次部长级会议通过的决议,中国企业也可以不经专利权人同意,使用受专利保护的新冠疫苗技术了,特别是mRNA技术——这恐怕是对这个决议的误解。以下简要分析。

自印度和南非于2020年10月提出提案后,谈判过程并不顺利,由于各方利益诉求不同,谈判几度陷入僵局,一直无法进入决议案文谈判阶段。自2021年12月以来,谈判逐渐形成印度、南非、美国和欧盟形成的四方格局。今年3月,一份四方谈判形成的案文草案由知名媒体Politico流出,引起很大反响。这份流出的案文与南非和印度最初的豁免提案大相径庭,更多体现了欧盟和美国的诉求:欧盟要求案文应当包含强制许可的要素,而美国一直要求知识产权豁免仅限于疫苗,并且强烈主张设定使用这项豁免的合格成员(eligible member)标准,意图排除中国。

今年5月3日, 世贸组织总干事通过TRIPS理事会知会世贸组织各成员关于知识产权豁免议题非正式讨论的进展,抛出一份案文,这份案文由她与印度、南非、欧盟和美国四方在若干轮高级别非正式磋商中形成。案文内容与之前由Politico流出的案文高度相似。根据这份案文:首先,知识产权豁免仅限于新冠疫苗,不包括治疗药物和诊断工具等其他技术和产品。其次,这份案文提出了所谓“合格成员(eligible member)”标准,即豁免不能适用于所有世贸组织成员方,而只能适用于部分“合格成员”。这份案文的脚注1包含两个方括号,分别指示两个关于“合格成员”的备选定义。

脚注1第一个方括号将所有发展中国家成员都界定为合格成员,但鼓励有能力出口疫苗的发展中国家成员选择不使用这一决议提供的灵活性。

脚注1第二个括号以新冠疫苗出口量占比提出了“合格成员”标准。合格成员指2021年新冠疫苗出口剂数不超过全球出口量10%的发展中国家成员。而到今年4月底,中国出口新冠疫苗剂数占全球出口量的32.6%[1],仅2021年的出口量也超过全球总量的10%。中国是2021年唯一一个新冠疫苗出口量超全球出口总量10%的发展中国家。不言而喻,如果依照这个标准,中国将作为唯一的世贸组织发展中国家成员被排除在知识产权豁免决议之外。

中国常驻世贸组织代表团大使李成钢先生在5月6日举行的TRIPS理事会非正式会议上发言表示,这项合格成员标准一方面“意味着惩罚那些向他国提供大量疫苗而自己也面临短缺的成员”,另一方面,“这项条件形成一种容忍甚至一项刺激,促使成员在困难时期采取内向政策并实施出口限制”,“使用出口份额标准定义合格成员将向外部世界发出错误信号,并对未来的谈判产生系统性影响。”[2]

中国一直寻求在案文谈判中删除以新冠疫苗出口量占比来界定“合格成员”。在2022年5月9至10日举行的总理事会会议上,李成钢先生就“TRIPS理事会事项”发言称: “使用出口份额占比的标准来界定合格成员方将向外部发出一个错误信号,也对未来的谈判有系统性影响。中国是应对全球大流行的重要贡献国,也是新冠疫苗TRIPS豁免的坚定支持者。为了进一步表明我们的务实性和建设性,并更好地推动谈判,中方在此宣布,如果我们对脚注的关切得以解决,我们将不会寻求利用本决定提供的灵活性。我们希望我们的积极行动能够得到主要利益相关方同样程度的务实和灵活性回报,以便能够在第十二次部长级会议之前尽早取得有利于发展中国家成员和真正需要的最不发达国家的成果。[3]

再看第十二次部长级会议于6月17日通过的决议案文。

决议脚注1明确:所有发展中国家成员都是“合格成员”。鼓励现有生产新冠疫苗能力的发展中国家成员作出有约束力的承诺不利用这一决议。此类具有约束力的承诺包括合格成员向总理事会所作的声明,如2022年年5月10日在总理事会会议上所作的声明,并将由TRIPS理事会记录,并将在WTO网站上汇编和公开发布。

根据这个脚注,中国常驻世贸组织代表团大使李成钢先生在5月9至10日举行的总理事会会议上作出的发言就构成“有约束力的承诺”。因此,即便这个知识产权豁免决议通过,并且所有发展中国家成员都是“合格成员”,中国选择不寻求享受这个决议提供的灵活性,中国企业并不能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使用新冠疫苗技术从事新冠疫苗生产。

新冠全球大流行之初,国家主席习近平就表示,中国研发生产的疫苗是全球公共产品。至今,中国是新冠疫苗的主要出口国,并且主要流向疫苗短缺的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对推动新冠疫苗全球公平可及和深度参与全球抗疫作出了积极和重要的贡献。

参考资料

[1] WTO-IMF COVID-19 Vaccine Trade Tracker: https://www.wto.org/english/tratop_e/covid19_e/vaccine_trade_tracker_e.htm

[2] Statement by H.E. Ambassdor Li Chenggang at Informal Meeting of TRIPS Council: http://wto.mofcom.gov.cn/article/newsupdates/202205/20220503310786.shtml

[3] Statement by H.E. Ambassador Li Chenggang at GC Meeting: http://wto.mofcom.gov.cn/article/newsupdates/202205/20220503311466.shtml

来源:新浪医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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